(2009)金义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艳斐、李仙银与李仙银、王爱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艳斐,李仙银,王爱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施艳斐,经商,住浙江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军民路112号。委托代理人叶建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李仙银,经商,住浙江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军民路112号。被告王爱平,1976年11月5日,经商,文成县南田镇梅树村后争。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艳斐与被告李仙银、王爱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艳斐于2009年2月25日以双方案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艳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施艳斐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