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与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与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36日以双方就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越洋纺织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张孟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双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