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恒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西航石化电力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西航石化电力机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6311号原告陕西恒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秦孟街50号。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友,系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西航石化电力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北郊徐家湾。法定代表人任怀礼,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航石化电力机械厂(简称西航石化机械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泰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泰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150元诉讼费。本案反诉诉讼费320元,本院再退付给原告32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