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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6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利锋与樊祥有、程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利锋,樊祥有,程桔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常商初字66号原告:丁利锋,农民,住常山县招贤镇鲁士村。被告:樊祥有,成年,农民,樊村村。被告:程桔英,成年,农民,樊村村。原告丁利锋为与被告樊祥有、程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祥有、程桔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丁利锋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1日,第一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利息按月10‰计算。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依约借给第一被告50000元,被告樊祥有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届满后,第一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没有归还借款。2004年9月1日,原告找到第一被告要求还款,第一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重新出具借条,后由第一被告将借款时间改为2004年9月1日,还款时间定于2006年3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又与原告协商,要求再次重新出具借条,并由第二被告作为保证人,原告同意第一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为此被告将借款时间改为2006年3月1日,并由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还款期限到期后,两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17500元(50000×0.01×35个月),合计67500元,并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樊祥有、程桔英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证实被告于200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利息为10‰。后经几次协商,将还款时间改为2006年3月1日归还,并由第二被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以上证据经因两被告无故不到庭,本院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双方约定的借款数额、利息及归还期限和担保人的签名,其内容、形式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综上,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丁利锋系从事汽车配件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樊祥有、程桔英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1日,被告樊祥有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丁利锋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04年9月,利息为月10‰,并出具了欠条一张。2004年到期后,被告樊祥有因无力归还,就将原欠条的还款时间推迟至2006年3月1日。2006年3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又将欠条上2006年3月1日归还,改成借款时间为2006年3月1日,并由被告程桔英在欠条上签名为担保人。至此,两被告已付清原告2006年3月1日以前的利息,自3月1日至起诉之日利息及本金未归还。为此,原告丁利锋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樊祥有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500元(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1日共35个月,按月10‰计算)。被告程桔英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完毕出借的义务,被告至今未依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7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樊祥有、程桔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祥有偿还原告丁利锋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500元,合计675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程桔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樊祥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康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