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陈甲、蔡与陈甲、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陈甲,蔡××,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蔡××。被告: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路。法定代表人: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陈甲、蔡××、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5元,减半收取43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