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利××皮业××司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利××皮业××司,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636号原告:海宁××利××皮业××司,××产业园区丰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崔××。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利××皮业××司与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利××皮业××司撤回对被告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海宁××利××皮业××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