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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何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