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298号原告:唐××。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元,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