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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298号原告:唐××。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3元,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