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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振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荣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刚,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158号双鱼大厦。代表人武桦。委托代理人李春宵。委托代理人赵海生。第三人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国贸大厦1819室。法定代表人肖金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第三人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