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张××、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张××,郑×,恩施××××氧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76号原告:叶××。被告:张××。被告:郑×。被告:恩施××××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号。负责人: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张××、郑×、恩施××××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