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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张××、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张××,郑×,恩施××××氧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76号原告:叶××。被告:张××。被告:郑×。被告:恩施××××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号。负责人: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张××、郑×、恩施××××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