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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鞋业××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鞋××有限公司,温州市××鞋业××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正岙村。法定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柯××。被告:温州市××鞋业××司。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潘××。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鞋业××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受理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曹启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