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成民与杨振、吴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民,杨振,吴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54号原告吴成民,经商,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93号。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经商,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2组。被告吴冬英,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2组。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成民诉被告杨振、吴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成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杨振所有的在杭州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3%的股份。二、被告吴冬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水印城4幢1单元26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