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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成民与杨振、吴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民,杨振,吴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54号原告吴成民,经商,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93号。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经商,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2组。被告吴冬英,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2组。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成民诉被告杨振、吴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成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杨振所有的在杭州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3%的股份。二、被告吴冬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水印城4幢1单元26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