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益成为与被上诉人黄忠、原审被告叶建飞民间借贷纠、黄忠与罗益成、叶建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益成,叶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益成,汉族,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灵下村。委托代理人:汪争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灵下村汽车路**号。原审被告:叶建飞(又名叶剑飞),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灵下村大安源自然村后垅路*号。上诉人罗益成为与被上诉人黄忠、原审被告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8)龙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益成于2009年2月2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益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益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罗益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叶晓春审判员 祝惠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顺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