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官富与陈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官富,陈明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79号原告:胡官富,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家村机场路504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增,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小前陈居a区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官富与被告陈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官富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官富撤���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官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