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某;苗某;咸阳市高新区渭滨镇东南坊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5号申请人程某。申请人苗某。法定代理人程某。被申请人咸阳市高新区渭滨镇东南坊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冯某,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二申请人土地补偿款40500元,并承担诉讼费846元,执行费508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市高新区渭滨镇东南坊村村民委员会(含该村第六村民小组账户存款)银行存款41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