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与杭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杭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336号原告卢××。被告杭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浦阳镇尖山。法定代表人施××。本院受理原告卢××与被告杭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与临海市心和工艺品有限公司对帐单所涉的欠款是买卖合同货款关系,对帐单中“如发生纠纷,在供应方所在地解决”是事后添加,假设临海市心和工艺品有限公司将货款转让给原告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应是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临海市心和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结合原告在起诉讼中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可以证明被告与临海市心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跃 军代理审判员 李月娇代理审判员朱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