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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段卫平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卫平,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卫平。委托代理人段三性,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负责人李卫群,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兴,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卫平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卫平于2009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卫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卫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段卫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