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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胡××、金××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金××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89号原告:陈××。被告:胡××。被告: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与被告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撤回对被告胡××、金××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绿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