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海明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明,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新行初字第2号原告郑海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郝军。委托代理人吴汇东。委托代理人董廷茂。原告郑海明不服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城城管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海明于2009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明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海明承担。审 判 长 崔庆忠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