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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继国与胡培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继国,胡培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2号原告方继国,农民,家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周村22幢401室。被告胡培枫,农民,乌市苏溪镇胡宅村西街8幢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继国与被告胡培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继国于200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继国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继国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