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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责任公司与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责任公司,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4号原告:新昌××××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甲。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乙。原告新昌××××责任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伯灿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新昌××××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昌××××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3月18日,被告为取得当金200万元与原告订立股权质押典当合同一份。2008年10月31日被告与原告办理了续当手续,续当期至2008年11月29日。续当期满后至今,被告既未偿还原告当金,又未办理续当手续。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当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原告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的逾期续当违约金60000元及自2008年12月15日起按每月33.9‰计某某合服务费和利率至偿还全部当金时止。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2、08年3月18日股权质押典当合同、08年3月19日当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典当法律关系和被告已从原告处取得当金200万元的事实;3、续当凭证1份,证明被告续当至2008年11月29日止。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新昌××××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在案件受理后随同起诉状副本等一并送达给了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又无到庭应诉,被告的行为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可信,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院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被告为取得当金200万元与原告订立股权质押典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典当期限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08年9月17日止,被告如未按约回赎股权,按典当金额每天2‰支付违约金,具体典当期限、金额、综合服务费、利率以当票为准。2008年3月19日,原告制作当票一份,该当票上由被告盖章,当票规定典当金额为200万元,月费率为2.4%,月利率为0.6%。2008年10月31日被告与原告办理了续当手续,续当期至2008年11月29日。续当期满后,被告既未偿还原告当金,又未办理续当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股权质押典当合同、续当手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主张由被告偿还当金、承担违约金,并支付当金使用期间的综合费率每月3.3%,其中综合费率主张已起过合同约定合计费率为3.0%(其中月利率0.6%,月综合服务费率为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新昌××××责任公司当金人民币200万元,逾期续当违约金6万元,合计人民币20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全部当金时止按每月3.0%计算的利率和综合服务费。二、驳回原告新昌××××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8350元,由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此费用原告已垫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如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相应诉讼费用,原告可向法院单独或与执行标的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石伯灿审判员  梁永青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