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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傅××、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傅××,朱××,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44号原告曹××。被告傅××。被告朱××。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傅××、朱××、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傅××及其丈夫朱佐章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龙潭路三弄12号的房产在21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傅××及其丈夫朱佐章共同所有(登记所有权人为朱佐章)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龙潭路三弄12号的房产在21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世罗二0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