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傅××、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傅××,朱××,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44号原告曹××。被告傅××。被告朱××。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傅××、朱××、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傅××及其丈夫朱佐章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龙潭路三弄12号的房产在21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傅××及其丈夫朱佐章共同所有(登记所有权人为朱佐章)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龙潭路三弄12号的房产在21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世罗二0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