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与沈××、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沈××,柴××,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02号原告:谢××。被告:沈××。被告:柴××。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沈××、柴××、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