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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与沈××、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沈××,柴××,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02号原告:谢××。被告:沈××。被告:柴××。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沈××、柴××、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