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宿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绍兴市××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宿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绍兴市××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界镇。法定代表人:龚××。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8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80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