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有限公司与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有限公司,杭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冯村。法定代表人:干××。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乔司镇××组。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825元,由原告海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