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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梅与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王梅。委托代理人李新华,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宁桥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马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于2009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