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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2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