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2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