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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天生与陈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14号拟稿:方少华2009年2月25日签发:核稿:二〇〇年××月××日共印:10份200年月日原告:胡天生,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庙前乡西岙坑村23号,身份证号码330821196510041814。被告:陈荣华,成年,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四村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生与被告陈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生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天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方少华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俊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