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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苏××、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苏××,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82号原告:丁××。被告:苏××。被告: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苏××、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