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苏××、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苏××,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82号原告:丁××。被告:苏××。被告: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苏××、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