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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施国强、冯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施国强,冯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16号原告陈桂英,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粮浦路65号。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坚俊,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施国强,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锦绣家园A幢13-D。被告冯益军,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后山村4组。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桂英诉被告施国强、冯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施国强所有的浙G×××××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