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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铁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铁某某承担。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