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诸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诸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诸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