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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诸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诸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诸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