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上诉人殷××为与被上诉人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