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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上诉人殷××为与被上诉人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