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开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仁海与游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海,游美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商初字第129号原告:王仁海,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江山市石门镇余家坞徐家37号。委托代理人:周诗成,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孝,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美利,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彩虹路54-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海与被告游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海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仁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