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开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仁海与游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海,游美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商初字第129号原告:王仁海,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江山市石门镇余家坞徐家37号。委托代理人:周诗成,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孝,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美利,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彩虹路54-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海与被告游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海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仁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