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亮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众联邦房产信息服务部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张亮,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凯鹏,陕西为民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众联邦房产信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孙金红,该服务部经纪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众联邦房产信息服务部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