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何××。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