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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戴××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陈××。原告戴××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苗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4月24日,被告因经营缺资,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3日后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由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答辩称:2007年4月21日左右,被告在办事途中遇见原告,原告约被告去赌博窝点赌博,被告赌输后,原告借给被告57000元还赌债,约定利息为3000元,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同年4月24日,应原告的要求,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3日后归还6万元。此后,被告在1个月内归还原告35500元。同年农历12月26日晚上,原告叫来4个人将被告绑架至青田县非法拘禁了3天,并对原告进行殴打,搜走现金4700元、取走银行卡上的存款5000元。同年农历12月30日,原告到被告家中催讨,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综上,被告已归还原告50200元,现被告仅需归还原告98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向原告戴××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被告主张该债务为非法债务,并主张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502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戴××借款6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8年12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迅扬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