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2008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于2008年8月25日到11月11日期间,在杭州市上城区陶瓷品市场7厅2楼33号、1厅2楼14-15号、1厅2楼10-13号、7厅2楼1-2号、拱墅区大关路省二轻建筑装饰市场1楼A1032号摊位,分别窃得人民币1700余元、12港元(折合人民币10元)、利群香烟4包(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0元)、IBM笔记本电脑和组装台式电脑各一台(经估价,价值共计人民币3100元)、大理石印章一枚(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0元)。并将两台电脑销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孔某、高某、郑某、胡某、许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收款收据、二手机交易登记簿、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曦晔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