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文革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革,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江文革,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9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龙,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豪庭5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因被告已履行而讼争归于消灭,原告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