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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文革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革,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江文革,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9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龙,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豪庭5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因被告已履行而讼争归于消灭,原告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