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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针××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纺织有限公司,上海××针××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37号原告:桐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桥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上海××针××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针××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