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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凤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1、叶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1;叶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306号 原告王某,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殿义,男,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叶某1,又名叶某2,女,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叶某3(系被告叶某1的父亲),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1、叶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