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凤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1、叶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1;叶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306号 原告王某,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殿义,男,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叶某1,又名叶某2,女,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叶某3(系被告叶某1的父亲),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1、叶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