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与杭州顺华纸塑印务有限公司、王华庆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杭州顺华纸塑印务有限公司,王华庆,孙力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3号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88号。法定代表人楼建红。委托代理人任向明。陈志忠,。被告杭州顺华纸塑印务有限公司。街道东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孙力燕,总经理。被告王华庆,经商,住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桥路20号。被告孙力燕,经商,住杭州市西湖区三台云舍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华纸塑印务有限公司、王华庆、孙力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顺华纸塑印务有限公司、孙力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顺华纸塑印务有限公司、孙力燕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顺华纸塑印务有限公司、孙力燕起诉。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