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鲍××、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鲍××,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3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诸××。被告鲍××。被告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鲍××、建德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