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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8号原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泳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