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8号原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泳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