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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罗××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74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常×。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罗××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