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叶××。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