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鹿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民初字第79号原告张××。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逾期未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