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民初字第79号原告张××。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逾期未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