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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凌××。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