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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XX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浙XX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晨、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大桥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诉讼保全费680元,合计1358元,由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