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483号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渡路226号中山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海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洲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市日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